如果按雙休算的話,每天工作和培訓的時間,則至少要11個小時!
而且一旦時長不達標,每少一個小時,都會從工資裡扣除相應的罰金。
其中培訓雖然不收錢。
但是,有硬性的階段指標。
達不到,一樣扣錢!
如果說林彥習慣了996,每天工作11到12個小時,他咬咬牙也不是不能接受的話。
那麼這份合同中以下幾項條款,他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。
“本合約為練習生合約,合約時長八年起。”
“如無特殊約定,乙方在職期間,所有收入(包括不限於通告收入、廣告收入、演出收入、直播打賞收入等),均按照稅前80%歸公司、20%歸乙方的比例分成。”
“乙方在職期間,所有作品版權,歸公司所有。”
“如果雙方解約,乙方不得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,簽約其他經紀公司。”
“如在此期間乙方單方麵與公司解約,則需要賠付公司100萬元或(乙方過去12個月平均月收入-2000)*(96-N)*0.8的違約金,二者取其中高者,其中N代表乙方入職公司的總月數。”
也就是說,如果林彥入職一年,他這一年平均月收入一萬。
那麼他要解約的話,按照公式算,需要賠付(10000-2000)*(96-12)*0.8=537600元!
但由於53萬低於100萬,按合同規定,他要賠付其中高者,也就是100萬的違約金。
如果他一個月平均收入兩萬。
則需要賠付(20000-2000)*(96-12)*0.8=1209600元。
由於120萬高於100萬,取高者,他則需要支付1209600元的違約金。
而且解約之後,接下來的一年內,他還不能與第二家公司簽約!
除了這些林彥一眼揪出來的重點條約外,其中還林林總總附加著無數各種規定、義務、處罰等等條款。
基本上可以說,如果林彥簽署了這份條約,那麼接下來的八年,他就又變成了一個比社畜還社畜的社畜。
公司讓他乾什麼,他就得乾什麼。
不想乾,要麼底薪扣光,拿不到一毛錢。
要麼賠付天價違約金,然後滾蛋。
要麼,祈禱自己運氣頂天,被其他公司看上並出高價挖走,雪藏一年之後複出。
如果此刻站在這裡的是一個普通的,卻又懷揣明星夢的小夥子,就算知道合約裡有這麼多的不公,也大概率會簽。
畢竟整個娛樂圈的新人合約,都是這樣的。
甚至比這更過分的,比比皆是。
況且這是朗星娛樂。
整個梁洲的三大娛樂巨頭之一。
進入其中,成名的機會要遠遠超過其他小的娛樂公司。
而且一個月至少一萬以上的收入,也要比大多數普通人要好了。
但林彥是有係統輔助的人!
想讓他被圈養八年,所有作品版權歸公司?所有收入二八開?
彆說來一個搖搖晃搖。
就算來一百個。
就算他現在餓死,從這裡跳下去!
他也不可能簽!
“這份合約,我不能接受!”
林彥直接合上合同,還給助理姚瑤。
“哪一條不接受,咱們都可以商量。”
馮濤微笑。
“哪一條都不接受。”
林彥果斷道。
他不想再談下去了,對方或許覺得這樣一份合同,對於一個家境較差的普通學生來說,已經足夠了。
但對林彥來說,遠遠不夠。
雙方思考問題的檔次根本不在一個平麵上,冇法談。
“小林,你這麼說話可就冇意思了。”
“我是看在你班導的麵子上,才親自過來跟你談的,你知道平日裡像你這麼大的年輕人,有多少削尖了腦袋想進朗星,卻根本連機會都冇有嗎?”